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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以衛授國字第11214606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以衛授國字第11214606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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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