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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4-09

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

●法源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報方式

(一)線上通報:食品藥物業者登入平台(https://fadenbook.fda.gov.tw/)
(二)其他非系統方式通報:(通報表下載)


承辦人資訊
聯絡人:鄭先生
電話:(082)330697#306
電子信箱:tomato@mail.kinme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