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
為補助本縣急重症病人空中後送臺灣各航空站至醫院間及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至各航空站所需搭乘救護車費用,減輕縣民負擔。
貳、摘要:
辦理金門地區居民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申請及核發。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依據金門縣急重症病人空中轉診救護車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縣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需空中轉診後送到臺灣本島醫院進一步處置之急重症
病人。
(二)從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轉回本縣。
三、補助範圍:為臺灣本島各航空站至接受後送醫院間及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
構至各航空站。
四、補助費用含救護車車資、救護技術員、護理人員、使用氧氣等必要相關救護設備費
用,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但受天候、機務、空中交通管制、航班
機械等不可抗因素致航班延誤或取消影響救護車費用增加者,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
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
肆、申請方式:
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由本人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至本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救護車費用收據證明(二聯式或三聯式之統一發票)。
(三)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戶籍證明文件。
(五)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出院相關證明文件。
本人因故不能提出前項申請者,得委託他人申請,應同時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本人亡故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及法定繼
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存
簿封面影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
人請領。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附。
二、流程說明: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