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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03-29

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患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為金門地區居民遭受嚴重疾病及意外事故傷害時需轉診赴臺就醫,減輕民眾交通費負擔。

貳、摘要:辦理金門地區居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及核發。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依據衛生福利部「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金門縣政府擴大傷病患暨陪同人員轉診交通費補助實施規定」。

   一、補助對象:

     (一)本縣居民經指定醫療院所醫師認定符合轉診赴臺就醫診治資格者。

      (二)患者13歲以上未滿19歲、19歲以上未滿65歲持有重大傷病證明或中、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者轉診赴台灣本島就醫,其陪同就醫家屬者或看護一人,可一併請領轉診就醫交通補助費來回機(船)票實售價半價。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交通補助者,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二、補助標準: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補助款額為機(船)票實售價半額,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則全額補助。

     (二)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則不限次數,非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年最多可申請四次補助。因病情需要超出四次以上補助,應分別開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且採專案審查方式提出申請,每年得申請六次補助。

     (三)個案轉診赴臺灣地區診所就醫者,不予補助。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肆、申請方式:

   一、凡經醫師開立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後,應於3個月內赴臺就醫,就醫日起3個月內持轉診補助申請表至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交通費補助。

   二、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一(持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僅每年度首次申請時需檢具申請表)。申請表應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醫院戳章,未蓋有醫師章、醫院戳章者或重大傷病患無需檢附申請表者,應附就醫事實單據。

     (二)機(船)票來回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

     (三)重大傷病證明或中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四)病患或法定代理人存摺影本。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陸、名詞定義:陪同就醫者,以搭乘同一班機為原則。

柒、其它:略

捌、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附

   二、流程說明: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