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辦法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衛部醫字第1111660174號函修正,修正部分條文。
旨揭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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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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