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依人工生殖法規範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或接受其他人工生殖方法之不孕夫妻任一方。每對夫妻以一人申請為限。
2.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二十歲,任一方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且於診療期間夫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3.結婚滿二年無法自然受孕的不孕夫妻或前胎為自然受孕生產,而與前一胎間隔滿三年者。但妻的年齡三十五歲以上者不在此限。
4.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施行人工生殖法第五條配偶間人工授精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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