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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農業試驗所,自115年1月1日起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營造無菸環境,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本府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金門縣農業試驗所(金門縣金湖鎮后壟31號)所屬周邊區域(農試所段51-3、51-4、51-5、6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1、62、63、64、65、66、66-1、67、84-2、85、85-5、86、87、94地號),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114年12月31日。

二、115年1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縣長:陳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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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