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營造無菸環境,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本府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金門縣農業試驗所(金門縣金湖鎮后壟31號)所屬周邊區域(農試所段51-3、51-4、51-5、60、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1、62、63、64、65、66、66-1、67、84-2、85、85-5、86、87、94地號),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114年12月31日。
二、115年1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金門縣衛生局網站公告(網址:https://phb.kinmen.gov.tw)。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金門日報登載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門縣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中正路1-1號。
(三)電話: (082)338863分機721,盧小姐。
(四)傳真:(082)334897。
(五)電子郵件: lina337673@mail.kinme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