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補助申請作業程序
壹、目的:本縣為改善失能者之居家生活品質,提供輔具購置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以提升居
家日常生活功能,減輕照顧者負擔。
貳、摘要: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及機能訓練所需之輔具,以輔具補助的方式提供,如放大鏡、輪椅、
拐杖、助行器、電動床、氣墊床、飲食輔具、衣著輔具、居家輔具等。
參、受理機關:
一、申請階段:本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照管分站)。
二、評估/核銷(送件)階段: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本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照管分站)。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
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及金門縣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實施計畫。
二、補助對象:經照管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伍、民眾應檢附證件、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金門縣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存摺封面影本1份。
四、三個月內之購買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1份。
五、領款收據(附件二)。
六、保固書影本1份。
七、三個月內之專業治療師評估報告書正本1份。
八、使用者與輔具之照片1張;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者應檢附施工前後照片各1張。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柒、名詞解釋:略。
捌、其他:
一、購買收據逾三個月不予受理。
二、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每3年有4萬元額度,依身分別自行負擔
長期照顧服務費(低收入戶0%、中低收入戶10%、一般戶30%)。
三、輔具及無障礙環境改善未先評估者即先行購買或改善者不予補助。
四、給付基準(照顧組合)不適用於長照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
五、長照需要者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
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六、本府於個案購置輔具後之使用年限內或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後得不定期派員進行實地了解。
七、申請人若有虛偽不實或浮報作假情事,除追回原補助款外,涉及刑事責任者逕行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玖、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