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無菸環境,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金門縣政府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金門縣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之騎樓(含庇廊),自110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