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於109年7月10日召開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 (1) 「低劑量肺部電腦斷層收費」及「冠狀動脈鈣化指數電腦斷層收費」二項,核定調整自費收費金額為 4,200 元整,得於明(110)年度 8 月1 日起上限調整為 5,000 元整,無須再提請醫審會審議。 (2) 「冠狀動脈攝影電腦斷層收費」核定調整自費收費金額為 1 萬 4,500元整,得於明(110)年度 8 月 1 日起上限調整為 1 萬 6,000 元整,無須再提請醫審會審議。
本案經於109年7月10日召開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
(1) 「低劑量肺部電腦斷層收費」及「冠狀動脈鈣化指數電腦斷層收費」二項,核定調整自費收費金額為 4,200 元整,得於明(110)年度 8 月1 日起上限調整為 5,000 元整,無須再提請醫審會審議。
(2) 「冠狀動脈攝影電腦斷層收費」核定調整自費收費金額為 1 萬 4,500元整,得於明(110)年度 8 月 1 日起上限調整為 1 萬 6,000 元整,無須再提請醫審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