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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11-14

化粧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您,選購化粧品的三步驟應事先「停、看、聽」:
一、先「停」下來瞭解化粧品的管理規定: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粧品分為「一般化粧品」及「含藥化粧品」2類:一般化粧品是指一般僅具有滋潤或清潔毛髮與肌膚、遮瑕修飾外貌,或是增添香味等用途的產品,而含藥化粧品則具有衛生署公告特定的成分及功能,如染髮劑、燙髮劑及防曬劑等,且必須領有衛生署許可證字號後,才能製造、進口或販售

二、仔細「看」產品外盒或廣告相關訊息:

選購時,應仔細看化粧品的產品標示及介紹內容,包括產品用途、製造來源以及保存期限等等。若產品資訊不夠完整,或是過度誇張化粧品效能,則應提高警覺,以免購入來源不明、過期、或是含有可能危害健康成分的不法產品。

三、勿「聽」信誇大醫療效果的使用心得等:

化粧品不是藥品,無法治療或預防疾病,對宣稱「消炎」、「預防皮膚炎」、「修補傷口」等涉及醫療效能之詞,不應隨便聽信,另外「立即見效」或「完全無副作用」等過分誇大詞句亦不能輕信。

為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能獲得正確且足夠的消費資訊,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並自98年8月1日起實施,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違反前述公告,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下,或是5萬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於102年3月26日發布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號函令,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原「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

附件-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

民眾如發現購用的化粧品有不良品,或使用上產生不良反應時,可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建置的「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站」,網址:https://qms.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