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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03-29

轉診交通費補助

離島交通轉診之補助:離島地區因受當地療資源所限,以致無法提供嚴重傷病之醫療照護服務,自離島往返臺灣本島就醫所需實支之班機,班船(不包括直升機,包機及包船)費用,二分之一由衛生福利部及本縣編列預算補助,病患本身負擔二分之一。(詳見-附件-申請表)

一、交通轉診補助條件:

   1需經由當地醫療院所醫師認定及建議轉診之事實方可申請補助。

   2.本縣居民。

   3.申請轉診交通費可到就近各衛生所或衛生局。

二、交通轉診補助類別及準備證件如下:

   (一)未持有重大傷病證明每年補助四次為限。視病情確有需要,可增加至六次,但超出部份需另外檢附金門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經衛生局逐案審核無誤後方可請領補助。

   1.不限年齡。

   2.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詳見-附件)。申請表應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醫院戳章,未蓋有醫師章、醫院戳章者,應附就醫事實單據。

   3.患者本人機(船)票來回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

   (二)年滿65歲以上、18歲以下之陪同者可申請:

   1.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需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及醫院章,未蓋有醫師章、醫院戳章者,應附就醫事實單據。另陪同人限13歲以上需同班飛機(船)。

   2.患者本人及陪同者具有金額來回機(船)票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

   (三)、持有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其陪同者可申請:

   1.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需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及醫院章,未蓋有醫師章、醫院戳章者,應附就醫事實單據。另陪同人限13歲以上需同班飛機(船)。 

   2.患者本人及陪同者具有金額來回機(船)票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

   3.申請時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持重大傷病證明者、不限次數(重大傷病證明請至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列印正本留存)。

   1.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持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僅當年度首次申請時需檢具申請表(詳見-附件)。申請表應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醫院戳章,未蓋有醫師章、醫院戳章者或重大傷病患無需檢附申請表者,應附就醫事實單據,另陪同人限13歲以上需同班飛機(船)。

   2.患者本人及陪同者具有金額來回機(船)票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

   3.申請時檢附患者本人之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以上請詳填申請表(詳見-附件)之欄位,須於赴臺就醫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完成,檢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存摺影本(附法定代理人存影本者,限20歲以下並應檢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