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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2-07-25

  疾病管制課  許珊瑋  陳蕙茹

  本年度截至6月20日止通報腸病毒輕症個案計388人,停課班級79班,受停課影響學童1,725人。為因應其疫情及兼顧學童上課權益,本局修訂「本縣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作業要點」,內容大致包含適用單位、通報機制、停課標準、停課之權責與決定程序等如下:

 一、適用單位:

(一)本要點所稱學校或機構,是指本縣所轄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或幼兒園、托嬰中心、補習班(立案);本要點所稱之學幼童,指在上述單位就學、托育者。

(二)國民小學或幼兒園、托嬰中心、補習班(立案)之主管處為教育處;托嬰中心之主管處為社會處。

(三)國民小學中高年級(三至六年級)、國中及高中(職)學生適用本要點七、停課之權責與決定程序(三)。

二、通報機制:

(一)學校或機構若發現學幼童有疑似腸病毒輕症(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感染之個案時,應立即通知學生家長送至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得要求個案經醫師診斷日起立即自主健康管理至少7天,並於知悉48小時內通報本局(腸病毒潛伏期為2-10天,原則上建議請假至少7天,實際請假時間長短,可依醫師指示彈性調整)。

(二)學校或機構內若任一學幼童(含一名以上)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輕症(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個案應自主健康管理至少7天,校(園)方應同時通報主管處及衛生局。

三、停課標準:

(一)學校或機構內,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輕症(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唊炎)時,應至少連續停托課7天。

例:1/1發生第1例個案,若在1/7內再發生第2例個案,則以第2例個案醫師診斷日起,該班停課7天。第2例個案醫師診斷日為1/4,則該班自1/4停課至1/10,1/11復課。

(二)學校或機構內若在停托課期間再有發生腸病毒輕症(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唊炎)個案,除該個案應自主健康管理至少7天,其餘同班學幼童可於停托課期滿日恢復復課,並通報該主管處及衛生局。

例:續上例,該班自1/4停課至1/10,1/11復課,若停課期間1/7、1/9再發生第3例及第4例個案,則該班不需再停課,僅針對第3、4例個案進行至少7天自主健康管理。若復課後於1/12該班再發生第5例個案,並於一週內發生第6例個案,則依停課標準(一)進行停課。

(三)若班級有經醫生通報並檢驗確診為腸病毒71 型個案,則該班應即停課。

(四)學校或機構若有停課情形,應於停課當日填寫金門縣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研商結果通報單,傳真至主管處及衛生局。

(五)學校或機構於停課至復課期間,為了解停課期間該班是否有新增個案,每日應填寫學校或機構停課感染人數監控表,傳真至衛生局。並於停課期間每日追蹤其他(她)未感染幼學童之健康情形。

圖一

四、停課之權責與決定程序:

(一)學校或機構有關班級之停課,依照上述停課標準辦理,並填報個案通報單傳真至主管處及衛生局。

(二)學校或機構內若發生同一班級再次停課,除可參照上述停課標準外,為考量學童上課權益及有疫情擴大之虞,是否持續停課則由學校或機構負責人員邀集主管處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後決定之,並填寫金門縣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研商結果通報單傳真至主管處及衛生局。

(三)國民小學中高年級(三至六年級)、國中及高中(職)學生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輕症(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唊炎)時,校方應於知悉48小時內同時通報主管處及衛生局,則該個案應自主健康管理至少7天,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學生經確診為腸病毒輕症則由學校負責人員邀集主管處及家長代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後決定是否進行停課,並填寫金門縣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研商結果通報單傳真至主管處及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