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以中式餐飲經營且具供應盤菜性質之觀光旅館之餐廳、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外燴飲食業、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等,其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自本規範公佈後一年起應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其持證比例如下: - 1.觀光旅館之餐廳:百分之八十。
- 2.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 3.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百分之七十。
- 4.承攬筵席之餐廳:百分之七十。
- 5.外燴飲食業:百分之七十。
- 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 7.伙食包作業:百分之六十。
- 8.自助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二)前述需持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之從業人員,應加入當地縣﹑市之餐飲相關公(工)會,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三)餐飲相關公(工)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應接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督導,如有違反事宜,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認可。 (四)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五)製備過程中所使用之設備與器具,其操作與維護應避免食品遭受污染,必要時,應以顏色區分。 (六)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限用畢即行丟棄。共桌分食之場所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筷、叉。 (七)製備流程規劃應避免交叉污染。 (八)製備之菜餚,應於適當之溫度分類貯存及供應,並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及餐具之衛生設施。 (九)餐飲業外購即食菜餚,應確保其衛生安全。 (十)廚房內所有之機械與器具應保持清潔。 (十一)供應生冷食品者應於專屬作業區調理、加工及操作。 (十二)生鮮原料蓄養場所應與調理場所有效區隔。 (十三)製備時段內廚房之進貨作業及人員進出,應有適當之管制。 (十四)外燴業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應避免直接日曬、雨淋、接觸污染源,並應有遮掩設施。
- 2.應有適當冷藏設備或措施。
- 3.烹調食物時,應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與冷藏之原則。
- 4.烹調食物時,應避免交叉污染。
- 5.餐具應確實保持乾淨。
- 6.辦理逾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前三日透過其所屬公(工)會向衛生局(所)報備,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十五)伙食包作業者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包作伙食前應透過其所屬公(工)會向衛生局(所)報備,內容應包括委包者、承包者、包作場所、供應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