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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10-10

(一)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 1.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並保持清潔。
  • 2.用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等之設備與器具,使用前應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應清洗乾淨;已清洗與消毒過之設備和器具,應避免再受污染。
  • 3.設備與器具之清洗與消毒作業,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

(二)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
  • 2.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 3.新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各項訓練應確實執行並作成紀錄。
  • 4.食品作業場所內之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 5.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標示所示步驟正確洗手或(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 6.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 7.作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 8.作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 9.非作業人員之出入應適當管理。若有進入食品作業場所之必要時,應符合前列各目有關人員之衛生要求。
  • 10.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機構所辦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三)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及用具之管理:

  • 1.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 2.食品作業場所內,除維護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不得存放使用。
  • 3.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予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 4.有毒化學物質應標明其毒性、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辦法。
  • 5.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

 

(四)廢棄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1.廢棄物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場所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以防積存異物孳生病媒。
  • 2.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放置場所不得有不良氣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並防止病媒之孳生,及造成人體之危害。
  • 3.反覆使用的容器在丟棄廢棄物後,應立即清洗清潔。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於停止運轉時應立即清洗,以防止病媒孳生。
  • 4.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等廢棄物,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五)食品業者應指派衛生管理專責人員針對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之情形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內容包括當日執行的前列各項工作之衛生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