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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3-05-09

從食品標示看品質

包裝食品在我們日常飲食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食品型態愈呈多樣化的今天,「食品標示」已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業者將食品品質及內容經由正確的標示方式顯示在包裝外觀上,不僅代表對其產品的負責態度,也是食品品質的呈現方式。對消費者來說,正確的標示除了可提供適當的消費資訊外,消費者正確的認知和適宜的選擇購買,也是對消費權益的另一層保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即規定,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即應依法令規範,清楚標示相關事項。

 

食品容器(包裝)與標示

所謂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的界定是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的容器或包裹物」。所謂「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一般是指有包裝的食品「經過開封(啟)後能與未經開封(啟)的原產品有所區別或能予以判定者」,亦即包裝食品型態符合此條件者,即須依法清楚標示相關事項。目的之一是讓消費者可以經由標示清楚了解食品品質內容及負責廠商等相關訊息。換言之,現場包裝販賣的食品,因消費者已清楚食品製造者是誰,亦無需透過標示事項來了解品質等相關內容,故法令上不強制規定必須做食品標示事項。

 

食品標示包括那些事項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標示不可有誇大不實的情節

食品的標示,不可以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更重要的是,食品絕對不可以有醫療效能的標示。

此規定最主要的精神是在於保護消費者,食品絕對不是藥品,為免誤導真正有病卻不正確就醫、反而寄望"誇大不實、有神奇功效"的食品來"治療"疾病,最後危害健康。因此,對胡亂吹噓有神奇功效的不實食品標示,不僅是執法的衛生機關要來查處,消費者亦責無旁貸應予檢舉。

 

禁止使用於食品標示的描述

■涉及醫療效能的情形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如治療近視、恢復視力……等。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容成分,如解肝毒、降肝脂、抑制血糖濃度……等。

3、宣稱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如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渴……等。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如補腎…等。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療效能者。

■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

1、涉及生理功能者,如強化細胞功能…等。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如保肝…等。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如豐胸…等。

4、涉及引用本署相關字號,未就該公文之旨意為完整之引述者,如衛署食字第88012345號。

 正確消費從了解正確資訊開始

一個現代消費者,充份了解必要的資訊已是日常生活中的趨勢,而在產製、銷售及消費食品的每個環節,也都各有其應備的認知關念。在整個過程、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的觀點來說,除了執法的衛生主管機關外,最大的約束力量也可來自消費大眾,為了自身、家人、親朋好友的健康和消費權益,每個消費者都應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如此,始能讓整體食品衛生管理和食品消費環境更趨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