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13-05-15

金門縣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異動)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為使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及其變更、歇業、停業、復業與補(換)發登記時,能於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貳、摘要: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停業、歇業、變更及補、換發等,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訂定有關執業          (異動)登記之標準化作業及程序。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醫師法第八至第十條。

二、護理人員法第八至第十三條。

三、助產人員法第九至第十二條。

四、物理治療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五、醫事檢驗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六、職能治療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七、醫事放射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八、語言治療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九、心理師法第七至第十二條。

十、驗光人員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十一、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到第十二條。

十二、聽力師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十三、牙體技術師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十三、公共衛生師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肆、人員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執業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在職證明(開業者免繳)。

(六)公會證明。

(七)登記專科者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1份(無則免附)。

(八)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九)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二、變更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變更登記為專科者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1份。

(六)變更執業場所需附離職與在職證明及公會證明。

(七)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三、歇業(繳銷)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執業執照正本。

(三)離職證明或金門縣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異動)登記申請切結書【表二】。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五)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四、停業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停業證明。

(三)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四)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五、復業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復業證明。

(三)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四)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六、補發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身分證(驗後發還)。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五)金門縣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異動)登記申請切結書【表二】。

(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七)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七、換發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執業執照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五)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六)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陸、名詞解釋:

一、執業:指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申請於本縣執業並發給執業執照。

二、變更:指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姓名、執業科別、執業機構名稱或其地址因門牌整編等登記內容變更情形下之變更(執業處所因遷移而變更者,以歇業辦理)。

三、歇業:指不擬再於原機構執業。

四、停業:指擬於一段時間內暫停執行業務(停業以一年為限),惟不包括受停業處分者。

五、復業:指停業後擬於原機構恢復執業,惟不包括受停業處分者之復業。

六、補發:指執業執照因故遺失重新申請。

七、換發:指執業執照因故污損申請更換。

柒、其他:略

捌、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