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異動)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為使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及其變更、歇業、停業、復業與補(換)發登記時,能於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貳、摘要: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停業、歇業、變更及補、換發等,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訂定有關執業 (異動)登記之標準化作業及程序。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醫師法第八至第十條。
二、護理人員法第八至第十三條。
三、助產人員法第九至第十二條。
四、物理治療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五、醫事檢驗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六、職能治療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七、醫事放射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八、語言治療師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九、心理師法第七至第十二條。
十、驗光人員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十一、呼吸治療師法第七條到第十二條。
十二、聽力師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十三、牙體技術師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十三、公共衛生師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
肆、人員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執業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在職證明(開業者免繳)。
(六)公會證明。
(七)登記專科者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1份(無則免附)。
(八)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九)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二、變更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變更登記為專科者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1份。
(六)變更執業場所需附離職與在職證明及公會證明。
(七)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三、歇業(繳銷)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執業執照正本。
(三)離職證明或金門縣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異動)登記申請切結書【表二】。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五)委託書(限非本人親自辦理)。
四、停業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停業證明。
(三)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四)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五、復業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復業證明。
(三)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四)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六、補發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身分證(驗後發還)。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五)金門縣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執業(異動)登記申請切結書【表二】。
(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七)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七、換發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公共衛生師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表一】。
(二)執業執照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醫事人員或公共衛生師證書影本1份。
(五)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
(六)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陸、名詞解釋:
一、執業:指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申請於本縣執業並發給執業執照。
二、變更:指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姓名、執業科別、執業機構名稱或其地址因門牌整編等登記內容變更情形下之變更(執業處所因遷移而變更者,以歇業辦理)。
三、歇業:指不擬再於原機構執業。
四、停業:指擬於一段時間內暫停執行業務(停業以一年為限),惟不包括受停業處分者。
五、復業:指停業後擬於原機構恢復執業,惟不包括受停業處分者之復業。
六、補發:指執業執照因故遺失重新申請。
七、換發:指執業執照因故污損申請更換。
柒、其他:略
捌、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