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妥下列文件:
1.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最近三個月內之1吋半身照片3張及印章。
3.身心障礙手冊 (初次鑑定者免持) 。
4.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5.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領取鑑定表。
6.填妥個人基本資料,攜鑑定表至衛福部指定之鑑定機構辦理鑑定。
7.經鑑定機構完成鑑定後,該機構會主動將鑑定表及鑑定費用請領資料造冊送至本縣衛生局。
8.本局將鑑定表函轉縣府社會處審核並製作身心障礙證明(卡),發給申請人。
一、設籍本縣縣民依身心障礙類別提出申請。
二、申請到宅鑑定者之條件: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處所鑑定之: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上班時間08:00~12:00/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