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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2-04-02

醫政課 陳彥霖

壹、法源、依據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奉  總統公佈,全面修正,其重要修正方向為國際接軌及依據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服務在身心障礙鑑定及各項福利與服務評估,需分別依據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籌組專業團隊辦理,再針對鑑定及評估結果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各項福利與服務。

貳、與世界接軌

    隨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頒佈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也有重大變革,新制的鑑定工具為ICF,中文全名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在2001世界衛生大會上,190個成員國一致簽署了協議,同意廣泛應用。我國為了與世界接軌,也將逐步改採此鑑定方式,今(101)年7月11日起新制障礙鑑定制度已開始上路,新鑑定者及需重新換證者,皆採新制,至於目前持有「永久有效」或「不需鑑定」或重新鑑定日期欄為空白之身心障礙手冊者,104年7月將逐步換發,108年7月,全國須完成換證。

參、新舊制的差異 

    大部分人想知道的是:新制與舊制的差異,茲分述如下:

一、     醫療觀點與功能表現觀點: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係醫師經專業判斷以疾病為主要判定標準,著重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而新制鑑定方法,則著眼於其各項的生活照顧,以及攸關食、衣、住、行整體日常生活功能表現的能力以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機會。

二、     鑑定人力增加為至少2人方可完成:舊制鑑定只要專科醫師之評估即可完成,而新制鑑定除了醫師對於疾病的敘述外,還需有多元專業(包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人員、臨床心理師及護理師等醫事人員、社工人員、特教及職評)人力之一,共同參與完成。

三、     障礙類別:舊制障礙類別為16類;新制分為8大類,係依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由醫師評身體功能(b碼)及身體結構(s碼)而其他專業人力則評估活動參與(d碼)及環境因素(e碼),編碼組成。

四、     新制鑑定除了醫院評估,社會局也必需有需求評估團隊的設置。

五、     舊制的福利為普遍性,而新制則是依需求評估給予不同的福利服務,所以,輔具項目將增加,停車位也不再是持有手冊者就一定可以申請。

六、     證明的效期:舊制最長者為永久有效;新制最長以5年為限。

七、     重新鑑定通知:手冊到期前縣市政府會主動通知,舊制為到期前30天;新制則為到期前60天。

八、     名稱:舊制為身心障礙手冊;新制為身心障礙證明,此外並會有一張需求評估報告,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的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肆、結語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是我國身心障礙制度的大革新,其重點不在於鑑定方式的不同,而在於對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評估及服務制度,為的是健全社會福利政策,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更多元、更貼切、更符合身心障礙者個別化需求的福利制度。

新、舊制差異對照表

項目

舊制

新制

觀點

疾病本身

環境作用下的功能表現

鑑定人員

醫師

醫師+專業人員

障礙類別

16類(肢障、聲語障、

聽障、視障、失智、精

神、重大器官失去、多

重、智障、平衡障、顏

面損傷、植物人、自閉

症、頑固型癲癇、罕病、

先天異常)

8類(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

功能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

能及疼痛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

其功能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

系統構造及其功能5.消化、新陳代

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

能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

構造及其功能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

其功能)

福利服務

普遍性

個別需求

證明(手

冊)效期

依醫師判定而有不同效

期,時效最長者可為永

久有效

依醫師判定而有不同效期,惟以不超過5年為限

重新鑑定通知

30天前

60天前

名稱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需求評估

由社會局組成需求評估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