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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5-16

金門縣醫療(事)機構開(歇、停、復)業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使醫療(事)機構辦理開業及其變更、歇業、停業、復業與補(換)發登記時,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貳、摘要:辦理醫療機構開(歇、停、復)業登記。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醫療法第15條。

二、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條。

肆、醫療(事)機構開業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醫師相關資料

(一)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二)半身正面脫帽近照之相片二吋四張。

(三)各類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四)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

三、建築物平面圖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證明文件)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醫療機構基本資料卡(至本局辦理開業時再填寫)。

七、診所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1, 000元;醫療機構病床數100床以上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2, 000元。

伍、醫療(事)機構歇業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繳回開業執照正本。

三、招牌拆除照片佐證。

四、身分證影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五、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陸、醫療(事)機構停業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開業執照影本1份。

三、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四、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柒、醫療(事)機構復業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三、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捌、醫療(事)機構變更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醫師相關資料

(一)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二)半身正面脫帽近照之相片二吋四張。

(三)各類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四)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

三、建築物平面圖(以下變更負人免附證件)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證明文件)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繳回原核發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