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醫療(事)機構開(歇、停、復)業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使醫療(事)機構辦理開業及其變更、歇業、停業、復業與補(換)發登記時,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
貳、摘要:辦理醫療機構開(歇、停、復)業登記。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醫療法第15條。
二、醫療法施行細則第8條。
肆、醫療(事)機構開業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醫師相關資料
(一)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二)半身正面脫帽近照之相片二吋四張。
(三)各類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四)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
三、建築物平面圖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證明文件)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醫療機構基本資料卡(至本局辦理開業時再填寫)。
七、診所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1, 000元;醫療機構病床數100床以上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2, 000元。
伍、醫療(事)機構歇業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繳回開業執照正本。
三、招牌拆除照片佐證。
四、身分證影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五、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陸、醫療(事)機構停業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開業執照影本1份。
三、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四、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柒、醫療(事)機構復業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三、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捌、醫療(事)機構變更時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
一、金門縣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醫師相關資料
(一)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二)半身正面脫帽近照之相片二吋四張。
(三)各類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1份。
(四)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
(五)公會證明。
三、建築物平面圖(以下變更負人免附證件)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證明文件)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繳回原核發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