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本縣自開放小三通後觀光事業逐年發展,且因大陸為多數傳染病流行地區,為杜絕境外疫病移入,使各項傳染病發生時,能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強化本縣各項災害預防、處理、應變等能力,期能於災害發生時迅速啟動緊急醫療救護機制及動員救援資源,有效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達到確實掌握、迅速反應、有效處理之目的,及使疫情降至最低程度,保障縣民生命暨財產安全。 貳、摘要:為使緊急傷病發生時,能迅速提供適當相關法令及規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叁、相關法令及規定: 肆、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略。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 一、金門縣政府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 二、金門縣政府生物病原災害個案處置及就地診治或醫療團隊進駐或後送台灣就醫作業流程圖。
陸、名詞解釋: - 一、生物病原災害
所謂生物病原災害是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如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H5N1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疾病或新興再浮現之感染症等病例之發生超過預期,且可能造成民眾身體及財產之重大損失。 - 二、通報
指負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於規定時限內,逐案或定期彙整個案數向金門縣衛生局報告,再由衛生局將前述個案資料轉知疾病管制局。 - 三、通報義務人
指醫事人員、村(里)長、鄰長、村(里)幹事、警察人員或發現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因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之相關人員。 - 四、疫情調查
指衛生機關為了解法定傳染病如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H5N1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疾病或新興再浮現之感染症等之病例資料及其分佈與發現疑似病例、帶病原者、接觸者及危險族群所為之措施。
柒、其他:略。 捌、作業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