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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12-12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
府行法字第090041284-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府行法字第0940027737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衛生醫療水準,設置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管理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本局暨所屬醫療機構(單位)原有基金。
  • 三、業務收入。
  • 四、本基金孳息。
  • 五、捐贈收入。
  •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 一、本局所屬醫療機構(單位)醫療成本支出。
  • 二、本局所屬醫療機構(單位)年度專業支出。
  • 三、協助本縣公立醫療院所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支援醫師費用。
  • 四、協助本縣公立醫療院所不易羅致專業人員之費用。
  • 五、執行急重症緊急加護醫療業務之費用。
  • 六、其他公共衛生及醫療相關支出。
第六條

本府設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第七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局業務及有關單位代表四至五人。
    二、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第九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縣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