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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09-17

        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於於收到申請案件後,應提交醫事審議委a員會(以下簡稱醫審會)決定調處期日及調處處所,於十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申請書面資料一份送達相對當事人。相對當事人,得於調處期日前,就調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附件-申請書範例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