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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5-19

申請項目  醫療爭議調處

承辦單位 醫事科

聯絡電話(082)338863#227

承辦人員 魏小姐

申請程序

1.申訴者以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訴。
2.由本局向醫療院所洽詢醫療情形並調閱相關資料。
3.召開本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就病歷及陳情內容加以審議,並邀請申訴者及醫療院所代表協調。
4.如無法協調成功者,請申訴者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流程說明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 
※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於於收到申請案件後,應提交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審會)決定調處期日及調處處所,並將申請書面資料一份送達相對當事人。醫療院所得於調處期日前,就調處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當事人推舉之。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調處作業應考慮醫病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爭議之標的所在,秉持客觀、公平、公正之原則進行,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調處過程中,遇有暴力干擾、威脅、利誘或不正當之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調處成立:應作成調處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簽名或蓋章: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姓別、年齡及住所 
        (三)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之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結果。 
        (六)調處成立之處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調處不成立:得應當事人之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申請方式

 申請書親自送達或傳真(恕不接受電話申請)

備考

附件-作業流程說明
附件-流程圖
附件-申請書
附件-調解書

附件-個資同意書委任書(WORD)、委任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