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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3-05-15

醫用氣體

目前已列屬藥品管理之醫用氣體,係指供醫療目的使用病人之氧氣(O2)、二氧化碳(CO2)及氧化亞氮(N2O,俗稱笑氣)等三品項。

醫用氣體以藥品列管,其製造(含分裝)或販賣者,應分別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藥品製造業藥商」或「藥品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並依藥事法規定聘請專任藥師或藥劑生管理。

自103年1月1日起醫用氣體製造工廠全面實施PIC/S GMP之規定,已通過PIC/S GMP評鑑之醫用氣體廠名單,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中查詢。

「醫用氧氣 ( 氣態 )10 公升 (含)以下鋼瓶」,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

有關醫用氣體相關資訊,請逕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242網頁查詢。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