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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3-05-09

食品標示與廣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包括國內製造之食品及國外進口食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標示事項,國內製造廠商及外國食品進口商均應遵行。

 

一、定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之標示,係指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二、目的

(一)維護生產者信譽。

(二)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四)利於衛生管理。

 

三、標示事項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四、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標示廣告管理事項除上述規定外,尚有下列事項之規定

·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        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其字樣不得大於中文。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        由國外輸入者,由輸入廠商於銷售前依規定加上中文標示。

·        其經改裝或分裝者,並應標示改裝或分裝者之名稱及地址。

·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藉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