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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09-17

        餐飲業者除應符合本規範第貳章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相關專業規定。

 

 餐飲業者作業場所

  • (一)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
  • (二)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之三槽式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以防水逆流污染;若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必須供應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 (三)前款之有效殺菌,係指下列任一之殺菌方式:
    • 1.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時間五分鐘以上(毛巾、抹布等)或一分鐘以上(餐具)。
    • 2.蒸汽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汽,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毛巾、抹布等)或二分鐘以上(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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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餐具)。
    • 4.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餐具)。
    • 5.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餐具)。
    •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 (四)廚房應設有截油設施,並經常清理維持清潔。
  • (五)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油污及油煙污染不同場所及環境。
  • (六)廚房應維持適當之空氣壓力及合適之室溫。
  • (七)不設座之餐飲業者,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以防制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