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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3-05-01

*補助對象: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

*補助基準:比照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所訂之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

*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者(以下簡稱個案)應備齊下列文件,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

2.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等證明文件

 

二、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

1.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2.於確認無誤後留存影印,並至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資料庫」登錄個案基本資料,並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存根聯)乙式11份。

3.待蓋職章後核發給個案乙式10份,作為就醫憑證使用,並將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三、由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乙張個案紀錄聯,遺失不再補發。

四、提供產前檢查之醫療院(所)

按月填具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連同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於次月2日前送衛生局審核。

 

五、衛生局

審核醫療院所送件資料,並至「婦幼健康管理系統」登打醫院寄來之「個案紀錄聯」所載資料後,再至「婦幼健康管理系統」列印「申領送件清單」,於每月10日前將申領送件清單連同個案紀錄聯、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送國健署核辦。

 

六、爲配合每年度之會計年度結算,新住民申請本補助款需於當年12月20日前向各醫療院所申請完畢,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