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身心障礙者鑑定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為保障地區身心障礙者權益,並強化身心障礙患者服務之效率及便利性,以達身心障礙照護體系之完整。
貳、摘要:民眾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可就「身心障礙等級」所列之類別
提出申請。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肆、民眾應檢附證件及表單予各鄉鎮公所
一、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三、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重新鑑定者)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金門地區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附件一)
陸、名詞解釋:略
柒、其他:
一、金門地區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及其烈嶼院區
鑑定醫療機構對於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其鑑定醫師資格、鑑定工具與鑑定檢查項目,應符合中央衛生主官機關之規定。
二、身心障礙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捌、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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