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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10-10

一、本卡係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相關事項辦理。

 

二、衛生講習時數規定如下:凡持證廚師應在該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各及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三、凡實際參加講習達二小時以上者,均得登錄於此卡,並由主(承)辦機構及核備之衛生機關指派專人核章。登錄時應依課程名稱、日期(年月日)、講習時數、核備之衛生機關名稱及核備文號登錄,並經辦理地之衛生機關主管(辦)人員蓋章認可。

 

四、參與衛生講習之學員,如經點名缺席,該堂課二小時不予核章;同日之第二次點名亦缺席,該堂課及接續之課程均不予核章;有辦理請假手續者,請假時間之課程時數不予核章。

 

五、本衛生講習時數累計卡,得由各主(承)辦機關、機構自行以淺綠A4二百一十磅模造紙印製。

 

六、本衛生講習時數,衛生機關所認可之機構若有核章不實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衛生主管機關應立即終止該機構「認可」之資格。

 

七、本卡應妥善保存,若有遺失,不得辦理補登舊有衛生講習資料(屬不可抗拒因素,且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附註:

本說明所稱衛生機關認可之衛生講習機構之認定及管理原則如下:

  • (一)凡本說明發布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衛生講習之機構,過去一年內有辦理衛生講習者,均為認可之衛生講習機構。
  • (二)餐飲相關機構新申請辦理衛生講習資格之認可,屬地方性之機構者,逕向轄區衛生局申請認可;屬省級或全國性之機構者,應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申請。新申請認可之衛生講習機構,於提出申請時,應先備妥下列各項證明文件,方可提出申請:
    • 1、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
    • 2、連續二次會員大會手冊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復函。
    • 3、一年內至少辦理三場講習之相關證明文件。
  • (三)餐飲相關機構於辦理衛生講習時,每梯次學員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 (四)認可之衛生講習機構如有一年未辦理衛生講習之紀錄者,其認可之資格自然取消,需另重新申請認可。
  • (五)認可之衛生講習不得為補習班或私設補習教育之學校以抽取佣金方式代辦衛生講習。
  • (六)辦理衛生講習之機關、機構得自行聘請講師,且師資應符合課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