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無菸環境,保護民眾免於二手菸暴露及危害,金門縣政府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金門縣林務所(金門縣金沙鎮東山31號),自113年1月1日起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至113月2月29日,113年3月1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