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衛生主管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諮商及加害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公告日起10個工作天內。
二、資格條件: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
(二)編制有處遇治療師,其專業背景應為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員)、護理師、智能障礙或特殊教育相關專家等,並須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與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修畢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工作必修課程。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證明。
(二)處遇治療師之相關證照(如精神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員)、護理師、智能障礙或特殊教育專家等),以及參與處遇工作之年資證明(相關文件須加蓋機關關防為憑),如無相關證照,應檢附畢業證書及醫院在職證明文件。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之項目:
(二)各項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核銷方式及相關規定,詳如本局公告之115年度「金門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需求說明書。
(三)本案補助機構或團體為一間,個別受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0萬元。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申請資料,於公告期限內備文送達或郵寄至本局(以送達日為準)。
(二)申請文件如有不齊全情形,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後於公告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件仍不全者,概不受理。
(三)獲選之機構或團體應與本局簽訂契約書,俾憑申請補助
七、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八、身分關係揭露說明:
(一)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申請時主動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依規定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依規定填具「【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依法公開於相關網站。
九、相關檔案:
(一)補助依據
(二)身分關係聲明書
(三)【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四)需求說明書
(五)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