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3月1日起,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新增第4條第4項規定:指定醫院受理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時程,上傳其健康檢查結果清單至指定資訊平臺。爰此,外國人於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之定期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證明免送衛生局備查,其合格者衛生局不再發備查函。
但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例如:寄生蟲病須治療後複檢、疑似肺結核個案須進行確認檢查,於完成複檢後,雇主仍須於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衛生局備查。外國人定期健檢有不合格項目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如未辦理複檢及備查,將因健康檢查不合格,而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雇主應安排該人員依下列時程辦理再檢查及治療: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疑似漢生病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之證明;經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須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之證明。
雇主須於收受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備查: 1.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文件。 2. 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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