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公告施行,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