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被查獲,無刑事責任,但會處罰鍰及命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二)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
1.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2條:
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2.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3條:
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3.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4.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