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使縣府辦理各項活動能順利進行,並能保障參與活動現場民眾及工作人
員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貳、摘要:訂定大型活動醫療人員及救護車支援之作業程序及收費標準,以配合重大
施政活動施行。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金門縣政府受理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附件一)。
二、金門縣大量傷病患救護標準作業程序。
肆、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略。
伍、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陸、名詞解釋:略。
柒、其他:
支援範圍及規定:
一、具劇烈或危險性之活動:如路跑、運動會、龍舟賽、青少年飆舞、熱門歌曲演唱會、各項相關運動競賽 (球類、自由車、溜冰)等。
二、一般性之活動:身心障礙者參加之會議及聖火傳遞、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及經衛生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三、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時,應先行召開協調會或於活動日七日前函文向衛生局提出,並應付相關費用。
四、本府以外機關主辦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二週前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將提供急救責任醫院名單自行逕洽,急救責任醫院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及金額詳如「金門縣政府受理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捌、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