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使申請人辦理設立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時,能依據相關規定在期程內完成。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五、金門縣衛生局「申請設立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審查作業實施計畫(以下稱作業實施計畫)。
參、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籌設或設立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7份(公文除外):
(一)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申請人提出公文:內容為申請參加「金門縣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籌設或設立資格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議)。 (二)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作業實施計畫規定之資料(申請書除外)。(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經審查會議取得籌設資格者,申請籌設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7份(公文除外):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申請人提出公文:內容為申請金門縣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籌設許可。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作業實施計畫規定之資料(含申請書附件6),該資料應依審查會議紀錄修正。
三、經本局函發籌設許可者,申請設立與實地聯合會勘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7份(公文除外):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申請人提出公文:內容為申請金門縣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及作業實施計畫規定之資料。(附件3、附件6、附件7) (三)實地聯合會勘應備資料,依建管、消防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
四、社區式長照機構擴充居家式服務申請設立者,應先依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資格審查,經審查會議取得設立資格,再申請設立與實地聯合會勘,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7份(公文除外):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申請人提出公文: 內容為申請金門縣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12條及作業實施計畫規定之資料,該資料應依審查會議紀錄修正。 (三)實地聯合會勘應備資料,依建管、消防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一、審查辦理時間及收件截止日:
註1-每年5月、11月第1個星期三辦理,得視情況(如遇國定假日或其他因素等造成無法如期舉辦)調整辦理日期。 註2-截止日前完成送件者,並經本局審查資料齊全,方可排入審查會議。 註3-截止收件日,以本局上班日下班前(當日17時30分之前),實際收到相關文件為主。 註4-截止日後送件,將納入下次審查會議審查。
二、經實地聯合會勘審核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建管、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即核發設立許可證書,長照機構經取得設立許可証書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於營運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提供居家式服務者,其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故已經許可設立之綜合式(社區+居家)長照機構跨縣市提供服務者,需事先取得欲跨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
柒、作業內容
一、作業流程圖:(如後附) 二、作業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