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府衛藥字第1060018415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府衛醫字第112000151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府衛醫字第11300117711號令修正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其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諮詢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諮詢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中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