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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停車證逾有效期限續使用,違者最高可罰1,200元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為了保障孕婦及幼童的安全及停車權利,金門地區道路路邊及公共場所停車場,設有白色標線加粉紅色內框的婦幼專用停車格,違規佔用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

為了讓孕婦及育兒家長更便利,交通部於107年6月29日發佈實施「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政府機關、商場百貨、車站、醫院等)都應保留2%之汽車停車位供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優先使用,但汽車停車位未滿25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本縣18處公共停車場提供73個婦幼專用停車位,違規佔用者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1條第2項規定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衛生局呼籲領有婦幼停車證的孕婦或家長,婦幼停車證是有使用期限的,過期即自動失效,本縣自107年9月至109年12月止,孕婦停車證已核發1,158張,逾有效期計845張、兒童停車證已核發3,082張,逾有效期計1,349張,請務必自行檢查停車證是否已過使用期限,超過期限請勿再使用,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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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