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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新制 3月22日起施行 包含擴大禁菸場所、未滿20歲者禁止吸菸、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及加重罰則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行政院公佈菸害防制法修正自3月22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 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新增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大專院校、酒吧及夜店(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
  2. 未滿20歲者禁止吸菸。
  3.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及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式菸具)予未滿20歲者。
  4. 菸品不得使用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5. 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式菸具),應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始可製造、輸入及販售。
  6. 全面禁止電子煙,加重罰則:

  (1)業者若製造或輸入、廣告,可處1,000萬元~5,000萬元

  (2)業者以外者製造或輸入,可處5萬元至500萬元

(3)販賣、展示可處20萬元~100萬元

(4)供應者可處1萬元~25萬元

(5)使用者可處2,000元~1萬元。

7.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增加為50%。(自113年3月22日起施行)

     修法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已納為禁菸場所,為加強保護兒少免於菸害,及因應提高禁止吸菸年齡至20歲,本次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包括大專校院全面禁菸,並將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或照護等服務之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一併納入禁菸場域。另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式菸具)予未滿20歲者,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者吸菸。菸品販賣者有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以免受罰。

    新法規定,電子煙皆不可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及廣告,民眾若使用電子煙,將處2000元至1萬元罰緩;供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處1萬元至25萬元;販賣、展示電子煙,處20萬至100萬元;業者若製造、輸入、廣告電子煙,處1千萬至5千萬元;業者以外者製造或輸入行為,處5萬元至500萬元罰緩。金門縣衛生局局長蔡建鑫提醒鄉親們往返金廈千萬勿購買或攜入電子煙產品及其元件,並請勿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該產品等,以免觸法而遭罰高額罰鍰。另衛生局也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進行網路監測暨稽查販售菸品及非法產品,請鄉親們一起來守護你我健康;呼籲有吸菸習慣者儘早力行戒菸行動,可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及攜帶健保卡前往本縣二代戒菸特約院所(如各衛生所、診所、金門醫院、社區藥局等)找醫師或藥師、衛教師提供戒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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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