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
  • 發布單位:金門縣衛生局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 點閱次數:29
  • 上版日期:1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