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使申請人辦理長照機構設立時,能依據相關規定在期程內完成。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五、金門縣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參、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申請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申請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提出申請,其公文受文者為金門縣政府,內容須有「申請進入金門縣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審查會議」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審核(除公文外,下列文件應檢具一式7份,含1份正本6份影本) 一、 設立計畫書(附件1)。 二、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人員簽到單、該法人主管單位之會議紀錄核備公文。 三、 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 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 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負責人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正本(附件2),及近6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資格規定之業務負責人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9條第1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正本(附件3),及近6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八、 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一) 機構負責人非建物、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其至少3年以上租賃契約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若簽立契約者非所有權人,請檢附簽立契約者與所有權人之關聯性證明文件。 (二) 不受理建築物未取得G2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申請案件。 九、 其他文件、資料: (一) 長期照顧機構工作人員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附件4)。 (二) 應備文件檢核表(附件5)。 十、 經審查會議通過後,始具設立申請資格,方可辦理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提送設立申請書(附件6)。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一、 審查辦理時間及收件期間:
註1-每年5月、11月第1個星期三辦理,得視情況(如遇國定假日或其他因素等造成無法如期舉辦)調整辦理日期。 註2-錄案收件期間完成送件者,並經本縣衛生局審查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方可排入審查會議。 註3-截止收件日,以本縣衛生局上班日下班前(當日17時30分之前),實際收到相關文件為主。 註4-未於錄案收件期間申請者,駁回申請。 二、 長照機構經取得設立許可証書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應於營運前,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三、 居家式服務區域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故已經許可設立之居家式長照機構跨縣市提供服務者,需事先取得欲跨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辦理。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