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失能老人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
2失能老人輔具購置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3金門縣獨居老人送餐服務
4 失能老人入住機構安置費用補助
5 交通接送服務
6 居家復健
7居家護理
8 喘息服務
9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到宅評估
10居家護理訪視交通費
11 安寧療護
失能老人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
(一) 補助對象:
失能老人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 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補助基準分為三個等級:
輕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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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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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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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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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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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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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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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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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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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流程:
應向衛生局長期照顧中心申請,經中心派員評估符合資格,轉介社會處派照顧服務員到宅服務。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五十歲以上六十四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失能老人輔具購置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一)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且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具輔具使用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需求之失能老人。
(二) 申請方式:
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社會處或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三)應備文件:
1. 身分証正反面影本。
2. 戶籍謄本。
3.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4. 統一發票或收據。(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需詳填)。
5. 領款收據(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申請人印章)。
6. 相關輔具需求之評估報告。
7. 醫師診斷證明。
8. 使用者與輔具之照片。
金門縣獨居老人送餐服務
(一)補助對象: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65歲以上一項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失能且獨居之老
人。
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65歲以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
之老人。
3. 設籍本縣65歲以上獨居老人。
4. 未符合以上資格者但確有送餐需求之65歲以上老人。
※符合前項第三款之獨居老人限未有配偶且未有子嗣者。
(二)補助標準:
1. 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每餐補助新
臺幣80元)。
2. 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每餐
補助新臺幣70元、使用者自付10%)。
3. 家庭總收入超過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2.5倍以上者全額由使用者自
行負擔。
(三)申請流程: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
3. 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失能老人入住機構安置費用補助
(一) 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且年滿65歲以上之縣民。惟申請人或其配偶符合請領本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或在本實施計畫訂定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不受實際居住本縣之限制。
2. 經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之一者:
①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② 符合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具中、重
度失能者。
③ 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
3. 安置或入住於本縣經評鑑為乙等以上或經本府轉介至外縣市經評鑑為甲等
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4. 申請人未經失能評估先行入住機構者,須俟入住機構滿一年,始能提出本
計畫申請。
(二) 補助標準:
失能等級〈以失能評估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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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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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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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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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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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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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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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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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2.5倍以上未達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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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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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3倍以上未達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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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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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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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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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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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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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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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接送服務
〈一〉補助對象: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經衛生局長照中心評估為中度、重度失能者。
〈三〉申請流程:申請人需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四〉注意事項:乘車時需有陪同者,陪同者限一人。
〈五〉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50歲以上~6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必備)。
2. 照顧者或代理人身分證明。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居家復健
(一)補助對象:
1. 本縣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2. 本縣50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3. 上述對象有復健需求而無法使用健保復健資源,其清醒時。
50%受限床椅,有復健潛能,且失能者及家屬有動機願意學習復健技巧並
積極配合者。
(二)補助標準:
1. 每次費用1000元(山地離島加計10%)計,由政府支付70%,民眾自付30%。
2. 若實際居住金門,由金門醫院檢具,則民眾自付之30%由縣政府負擔。
(三)申請方式:
有需求之家屬可電話(334228)洽詢或傳真(335114)申請,經長照中心派員評
估符合資格者。
(四)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50歲以上~6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必備)。
2. 照顧者或代理人身分證明。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居家護理
(一)補助對象:
1. 本縣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2. 本縣50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3. 上述對象有明確護理需求而無法使用健保資源,其清醒時50%受限床椅,且
失能者及家屬有動機願意積極配合者。
(二)補助標準:
1. 每次費用1300元(山地離島加計10%)計,由政府支付70%,民眾自付30%。
2. 若實際居住金門,由金門醫院檢具,則民眾自付之30%由縣政府負擔。
(三)申請方式:
有需求之家屬可電話(334228)洽詢或傳真(335114)申請,經長照中心派員評
估符合資格者。
(四)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50歲以上~6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必備)。
2. 照顧者或代理人身分證明。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喘息服務
(一)補助對象:
1. 本縣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
2. 本縣50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3. 前述民眾須有主要之家庭照顧者。
4. 為免對機構造成依賴,出院未滿一個月及外籍看護工銜接之空窗期不予補
助。
(二)補助標準:
1. 每次費用1200元計,由政府支付70%,民眾自付30%。
2. 若實際居住金門,由當年合約機構檢具,則民眾自付之30%及差額由縣政府
負擔。
(三)申請方式:
有需求之家屬可電話(334228)洽詢或傳真(335114)申請,經長照中心派員評
估符合資格者。
(四)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50歲以上~6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必備)。
2. 照顧者或代理人身分證明。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外籍看護工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到宅評估
(一)補助對象:
具備下列任一狀況者,且由金門醫院之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到宅評估: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植物人。
4.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二)補助標準:
1. 每案補助1,800元(醫師1100元、其他醫事人員500元及交通費200元)。
2. 至於證書費(約為500元),則由民眾自行負擔。
(三)申請方式:
至金門醫院「居家護理」申請到宅評估,金門醫院將檢具向本縣申請核銷,
不須民眾自行申請經費核銷。
(四)應備文件:
至少檢附下列任一資料:
1. 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2. 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等。
3. 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居家護理訪視交通費
(一)補助對象:
使用金門醫院居家護理之民眾,補助其醫師、護理師之居家訪視交通費。
(二)補助標準:
不論交通遠近,每次補助訪視交通費200元。
(三)申請方式:
由金門醫院「居家護理」檢具向本縣申請核銷,不須民眾自行申請。
安寧療護
(一)補助對象:
1. 病患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同意書
(必要條件)。
2. 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之末期病患。
(二)補助標準:
1. 安寧喘息每年最高5天。
2. 居家安寧療護由醫院安寧療護團隊評估。
(三)申請方式:
至金門醫院「居家護理」申請,金門醫院將檢具向本縣申請核銷,不須民眾
自行申請經費核銷。
(四)應備文件:
1. 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為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之
末期病患。
*如有需申請服務者,請下載長期照顧 服務申請書
金門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資源手冊
服務單位:金門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服務電話:082-334228
傳真:082-335114